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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5-06
国食药监许[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相关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由多方(含双方)申请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的申请,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办理;此前已受理但未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申报的产品,请相关单位做好有关退审工作,并告知申请人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重新申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