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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5-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
已印发,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遴选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公布之前,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仍由原已明确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件中涉及注册检验机构编号的栏目暂空。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动物试验暂不要求在同一注册检验机构进行。
二、为确保有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自2011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抽样、封样有关工作。
三、根据有关试验操作和样品处理的需要,由申请人申请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在试制现场抽取的样品可以是经相关工艺处理后的非定型包装形态。
四、注册检验机构应自2011年7月1日起,将月报信息文字版报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电子版报送至wangtz@sda.gov.cn信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