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申报解读
业务领域
申报注册
成果转化
专家论证
核心优势
研发实力
GMP基地
检验机构
评审专家
技术研究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业务领域
申报流程
申报资料
检验机构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T E L:010-56216670
Q Q:645225386
文章内容
主页
>
业务领域
>
申报注册
>
政策法规
>
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和特殊食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的通知
2017-0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自2017年8月1日起,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1)”用于保健食品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2)”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用于特殊食品抽样。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专用章”同时废止。
附件:启用印章式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