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质问题

2015-05-0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于2013年1月和8月发布了两批遴选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名单、资质、编号和注册检验项目范围,并明确了具体的执行时间(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9号”和“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297号”)。根据上述内容及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管理相关规定,重点就以下涉及技术审评的常见问题进行概括性解答,具体内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原认可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功能(包括动物和人体试食)等试验报告,在国家局未明确具体时限和要求前,仍可用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二、根据《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5号)的有关要求,新遴选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在执行期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申请单位应当向同一注册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动物试验。
  三、新遴选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和复核检验。
  四、在国家局未重新认证和公布相关菌种毒力试验机构前,原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仍可开展菌种毒力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