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2015-05-06

  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

  (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中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