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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征求意见反馈

2023-06-27

  2023年5月24日至6月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条,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就意见采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和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法定主体为食品生产企业。因而,对“备案主体是否可以为本市取得载有保健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注册产品批准证书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的建议未予采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仅可在本企业适用。因而,对“如注册产品批准证书为北京市辖区内的企业,但该企业其无生产场地,则该企业以备案主体取得企业标准后,该企业标准是否也可用于被委托方企业,是否可修改为:企业依法仅可在本企业或者被委托方企业适用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建议未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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