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6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监管,明确将“富硒”“有机”“零添加”“100%”“专供”“特供”“极品”“国”等高频宣传词汇纳入重点管控范围。对于保健食品、新食品原料及各类食品企业而言,这一监管升级绝非小事,若仍随意使用未注册商标进行产品宣传,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品牌侵权纠纷等多重风险。本文结合行业实践,为从业者拆解新规核心要求。
新规核心:为何这些词汇被严禁滥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管新规,本质是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的细化落地,重点针对三类违规场景:
未注册却“当作商标使用”:若企业在产品包装、宣传文案中突出使用“富硒”“有机”等词汇,且足以让消费者将其视为品牌标识或产品核心卖点,却未取得对应商标注册证,即构成“未经许可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违规行为;
易引发混淆的虚假宣传:“零添加”“100%”等词汇本身具有绝对化宣传属性,同时若未经注册却用于产品核心宣传,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具备特定品质或认证资质,违反《广告法》中“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侵犯已注册商标专用权:部分词汇如“有机”“富硒”已被相关企业注册为商标,若其他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即便自身未将其作为商标定位,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面临高额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管并非禁止所有相关表述,而是针对“未注册商标+作为核心宣传点”的双重违规行为。例如,若企业仅在配料表中客观标注“含硒”“无人工添加成分”,而非作为宣传标语突出使用,则不构成违规。
行业警示:违规使用的三大核心风险
近年来,食品行业因未注册商标滥用引发的纠纷频发,典型案例为某品牌在保健食品包装上突出标注“有机枸杞”,但“有机”相关商标已被第三方注册,最终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另有企业因使用“100%天然”“零添加防腐剂”等未注册商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
这些案例暴露了三大核心风险:
行政处罚风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将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民事赔偿风险: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违规企业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情节严重的,可按照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品牌声誉风险:违规行为一旦被曝光,不仅会影响产品销售,还会损害企业在行业内的公信力,后续修复品牌形象需付出高额成本。
结语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大背景下,食品企业的合规意识直接决定品牌生命力。“富硒”“有机”等未注册商标的禁用新规,既是对行业乱象的规范,也是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契机。企业唯有主动适应监管要求,优化宣传策略,才能在合规的基础上实现品牌价值提升。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将进一步扩大未注册商标管控范围,食品企业需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丨 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的管理,引导全社会尊重和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着力引导全社会合理规范使用商标,不断加大对商标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的监管和治理力度,严格规制通过商标实施虚假描述等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坚决维护正当有序的商标使用秩序,有力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积极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重点关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重点关注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供应渠道或者品质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且所标示商品的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地名、年份或者“手工”“手打”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重点关注在带有欺骗性的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行为。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烟草领域,特别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重点关注将有认定记录的“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重点关注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品质要求的行为。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重点关注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的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二)开展重点摸排。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舆情监测,重点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领域,及时发现利用商标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线索和不当行为,加大商标使用管理和执法指导力度。
(三)及时处置线索。要将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查处,跨区域案件线索可以层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四)加强合规引导。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促使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摒弃投机心理,做到诚信经营;在商标保护、运用等相关政策中,强化商标合规使用要求,正向引导企业合规使用商标。
(五)强化综合治理。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倡导商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申请人传导正确申请和使用商标的理念;加强信用监管,对各类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体,依法依规做好失信惩戒工作。
(六)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在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综合研判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工作统筹协作,构建合法合规使用商标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