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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30种物质列入清单!

2025-12-05

  2025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第237号公告,对30种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建立食药物质"按用途分类监管"机制,借鉴了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标志着我国特殊商品监管从"一刀切"向"精准化"转变。

  此前,食药物质进口面临"一刀切"监管困境,食品企业进口非药用药食同源物质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药品通关单需药品经营资质,大量食品企业因不具备资质被挡在门外。

  药食同源产业规模已突破3700亿元,全产业链估值超2万亿元,政策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这项改革不仅为30种食药物质进口开辟了"绿色通道",更为整个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具体可查询《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见附件)。

  二、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

  四、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docx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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