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食品生产中。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的艾草粉在贵省内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
江苏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回复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负责审批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三新食品”);省级卫生健康委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因此,咨询特定物质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回复为准。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有较详细的说明,该文件已主动公开,请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阅(http://www.nhc.gov.cn/)。经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询,未查询到“艾草粉”批准为新食品原料、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或作为江苏省地方特色食品的公告信息。因此,建议您向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咨询。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根据上述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并做好相应记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在预包装食品中,艾草粉、艾草汁、艾草叶的使用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
部分地区允许使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DB31/2001-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青团》(含第1号修改单)规定,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糯米、粳米、籼米)、麦苗汁(粉)、艾草汁(粉)、食糖等为主要原料,经包馅、蒸制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米粉制品。

中国商业联合会团体标准(T/CGCC 40-2019)将青团定义为“大米为主料,可食用绿色植物或其制品为辅料的绿色糕团”,并将麦苗、艾草等列入可食用绿色植物范围。
安徽省食品行业协会发布的《青团》团体标准《T/AHFIA 111-2023青团》,也反映出当地有食用艾草青团的习惯,允许使用艾草粉等。
部分地区不允许使用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回复,艾草(艾叶)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3年的回复中也表明,艾草(艾叶)不能作为食品原料。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回复,艾叶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深圳市场监管局在2025年留言答复中,更是明确表述“艾草非普通食品原料,不可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过程中”。


艾草(艾叶)不在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中。同时,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如果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没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那么它一般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而艾叶(菊科植物艾Artemisia argyi Lévl.et Vant.的干燥叶)是明确被收录在中国药典中的,不过各地对于艾叶的食品属性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一些地方标准中允许其作为食品添加剂及无公害食品食用。
综上所述,预包装食品中能否添加艾草粉、艾草汁、艾草叶,应当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企业在生产预包装食品时,需要严格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