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法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特殊食品监管制度作出系统性完善,其中保健食品板块的制度调整备受行业关注。草案在保留保健食品“注册+备案” 双轨监管框架基础上,从法律定义、原料目录、审评机制、标签广告、主体责任、违法惩戒等方面进行细化升级,兼顾风险防控与产业创新,为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划定新的合规边界。
一、定义与基础监管原则更新(第82、187条)
1. 保健食品法律定义更新:明确保健食品是声称并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新增对保健功能的法定释义:保健功能不以疾病预防、治疗为目的,用于补充膳食营养、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
2. 备案原料目录内容大幅细化:备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原有名称、用量外,增加原料/配伍的功能、技术要求、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实现原料目录精细化管理;删除现行法中“列入原料目录的原料仅能用于保健食品,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的限制性规定。
3. 建立非法添加物质清单制度:授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动态公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为打击非法添加提供法定依据。
二、注册/备案管理制度优化(第83、84条)
现行规则:目录外原料、首次进口保健食品→国家局注册;维矿类首次进口备案;其余省局备案。本次在原有“注册+备案”二元框架基础上做流程优化:
1. 注册分类分级现场核查:注册审评实行风险分类分级注册现场核查,不再一刀切全部核查。
2. 新原料注册自动入目录:对使用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准予注册后,应当及时将该新原料纳入备案原料目录,实现注册成果转化,扩充备案原料池。
3. 进口保健食品简化审评通道:首次进口保健食品,如果使用备案原料目录内原料、符合备案要求,可简化注册审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类除外)。
4. 新功能优先审评:企业同步提出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对应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鼓励新功能研发。
5. 备案材料清单细化:明确备案保健食品提交材料清单:产品配方、原料辅料、生产工艺、剂型、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样稿,以及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材料,补齐备案的功能评价资料法定要求。
三、标签、说明书强制声明升级(第85条)
- 现行法: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草案升级强制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表述更长、警示力度更强)。
- 保留原有要求: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载明适宜/不适宜人群、功效/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产品成分、功能必须与注册备案内容一致。
四、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条款修订(第86条)
1. 保健食品广告仍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事前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总局要求持续公示广告批准目录和内容。
2. 广告层面强制同步警示语: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必须声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将警示语强制延伸到广告宣传环节,不只限于包装标签。
五、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第90、91条)
1. 注册人、备案人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定责任;监管部门对注册备案提交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备案配方、工艺、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法定责任进一步明确,违规生产将对应处罚。
3.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适配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GMP),定期自查、向属地市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特医、婴配食品统一要求)。
4.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目录,提升信息透明度,方便公众查询。
六、特殊食品统一归类,和特医、婴配食品一体化监管(第81条)
将保健食品与特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统一归入特殊食品大类,统一原则、统一监管逻辑;本次新增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备案管理,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首类,监管体系保持一致性。
七、法律责任配套
1. 新增处罚情形:未按备案配方、工艺生产保健食品,设置专门罚则。
2. 虚假商业宣传(含直播、短视频),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声称,可适用标签、商业宣传罚则;发布未经审批保健食品广告,按广告法处罚。
3. 严重虚假宣传产品,省级以上市监部门可以暂停该食品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可没收产品并处罚款。
4. 落实处罚到人制度,故意违法、后果严重的,对企业责任人一并追责;纳入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总体来看,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并未颠覆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的核心监管框架,而是通过精细化规范、科学化审批、全覆盖监管、刚性化追责,推动行业监管从“粗放管控”向“精准治理”转型升级。一系列调整既有效补齐了过往保健食品原料管理、宣传监管、主体追责的制度短板,严厉打击行业乱象、净化市场环境,又通过优化审批流程、鼓励新功能研发,为合规企业创新发展释放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