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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盏花能否进新食品原料目录?红河州卫健委给了答复

2022-11-01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53号提案的答复
 
曾彦波委员:
  您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灯盏花列入“新资源食品目录”的建议》的第253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资源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法律规定,涵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等各环节。
  原法律法规规定:新资源食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令第56号《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的规定,对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物品批准为新资源食品,纳入新资源食品目录。因此,原办法和目录已经取消,故按规定灯盏花无法列入“新资源食品目录”。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07年7月2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要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
  因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78号公告)(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目录第一部目录已经将灯盏细辛(灯盏花)列入第227号名称。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且符合办法规定的物品。灯盏花已经在《中国药典》目录中,故不符合申报新食品原料条件。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经过咨询省卫健委食监处和国家食品标准委员会专家委员(省卫生监督中心),目前,灯盏花在《中国药典》中,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灯盏花不符合申报新食品原料。同时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1〕17号)(卫生部2011年3月2日颁布)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灯盏花不符合制定云南地方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
  增补食药物质目录需要根据我国传统饮食习惯和《中国药典》修订情况,综合考虑地方需求,采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和方法,经系统研究、综合论证确定。扩增食药物质目录,具体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灯盏花基本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提出增补或调整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如果提出建议,应同时提供该物质在当地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证明、食用安全性评价资料等材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相关建议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结合各方意见、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最终确定。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公布食药物质目录还需要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支持和配合。
  感谢您对我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来源: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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