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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非食药物质”=违法+必被罚?从典型案例看监管执法尺度

2025-08-12

  在食品生产经营实践中,因添加未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录》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药物质”)引发的投诉举报愈发频繁,始终是企业合规管理的痛点。本文结合近年来典型案例,探讨此类问题的合规边界与执法尺度,为企业应对投诉提供实践指引。
  一、违法性判定的核心:物质属性与使用场景的双重考量
  食品中添加“非食药物质”是否违法,不是简单以“名录外即违法”一概而论,而是结合物质本身属性、使用场景及地方传统综合判定,这一点在多个典型案例中得到明确体现。
  案例1:红花入酒的违法认定
  2023年,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配制酒添加红花案。经查,该公司销售的配制酒中添加的红花未被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属于中药材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最终,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30元、罚款1326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的关键在于,红花作为明确收录于《中国药典》的中药材,既未列入“食药物质”名录,也无地方传统食用习惯佐证,其添加行为符合“非食品原料入食”的违法要件,执法部门的处罚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案例2:冬虫夏草养生茶的违规判定
  2025年,贵州遵义一商家在普通养生茶中添加冬虫夏草,并宣称其具有保健功效。然而,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并非食药两用物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中明确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提示冬虫夏草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并且该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却在普通食品中添加冬虫夏草,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最终经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24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4万元。
  这一案例再次强调,对于明确被禁止用于普通食品的非食药物质,一旦违规添加,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3:螃蟹脚与普洱茶的“传统搭档”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王某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理案”中,消费者举报某普洱古树茶添加“螃蟹脚”(普洱茶树寄生植物)属于违法添加药品。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螃蟹脚在云南本地有长期与普洱茶共同饮用的传统,且未被《中国药典》纳入药材饮片范围,也未列入“食药两用名录”或“保健食品禁用名单”。法院最终支持监管部门“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其充分尊重了地方饮食习惯,符合市场规律。
  此案的核心逻辑是:对于无明确禁用依据、且存在长期地方食用传统的物质,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添加”,需为区域性特色饮食文化保留合理空间。
  二、传统习惯的权重:从“密蒙花染色”看执法的灵活性
  当“非食药物质”的使用与地方传统习俗深度绑定时,物质的 "药用形态" 与 "传统食用形态" 的差异,往往成为执法裁量的关键依据。
  案例4:密蒙花染米的“合法例外”
  2025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贵州地区用密蒙花制作五色糯米饭的咨询回复中明确:民间用于染色的密蒙花,与《药典》定义的药用密蒙花(马钱科密蒙花的干燥花蕾和花序,春季未开花时采摘)在采摘时间(盛开时)和部位(花朵)上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药用范畴。同时强调,对于有传统食用习惯、不符合中药材管理关键要素(无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的物质,不能视为“食品中添加药品”。
  该回复进一步明确:判断“非食药两用物质”的添加是否合法,需区分“药用形态”与“传统食用形态”,对符合地方习俗的使用方式给予适度包容。
  案例5:江苏槐花包子案(2024)
  2024年,江苏一家餐饮店因制作槐花包子受到投诉举报,其使用的槐花并未列入食药物质目录。经调查,在华北、华东地区,槐花被用于制作蒸菜、馅料已有数十年的历史,有着广泛的食用历史。并且药用槐花是豆科植物干燥花蕾,且需要炮制后才能入药,而该餐饮店使用的是新鲜的花瓣,与药用形态不同。同时,监管部门对其使用的槐花进行检测,报告显示未检出农残及重金属超标。最终,监管部门认定槐花属于“地方特色食品原料”,虽然责令该餐饮店将槐花包子下架,但免予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对于有广泛食用历史、与药用形态有明显区分且经检测无害的植物原料,监管部门在执法时会考虑其特殊性,采取较为柔性的处理方式 。
  案例6:重庆火锅底料“罗仙子”案(2024)
  2024年,重庆一家火锅店因火锅底料中检出“罗仙子”被投诉举报,“罗仙子”是一种传统的增香植物,然而并未被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经核查,在川渝地区,不少老字号火锅秘方中普遍使用该植物,早在1950年代的食谱中就有相关记载,有着传统使用的证据。并且“罗仙子”在火锅底料中的添加量极低,每千克添加量小于等于0.01克,经过检测,其含量未达到毒性阈值。同时,监管期间也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火锅底料产生不良反应的报告。最终,监管部门要求火锅店停用并销毁含有“罗仙子”的原料,但免予罚款。
  该案例体现出,对于传统使用、用量极低且风险可控的非食药两用植物原料,监管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会给予一定的灵活性,采用相对温和的监管措施。
  三、执法尺度的平衡:三类情形的差异化处理路径
  结合上述案例,食品中添加“非食药两用物质”的投诉处理,可归纳为三类情形,对应不同处理路径:
  1. 明确违法情形:若添加物质属于《药典》收录的中药材(无食用传统)、有毒有害物质,会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规从严处罚,如红花入酒案、冬虫夏草养生茶案等。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下架产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2. 传统习惯豁免情形:对于未被禁用、无药用认定、且存在长期地方食用传统的物质(如螃蟹脚、食用形态的密蒙花、食用槐花、传统增香用的罗仙子),即使不在“食药两用名录”中,也应尊重民俗习惯,不予立案或从轻处理,避免过度干预市场自主行为。企业应收集并提交传统食用证据(如当地饮食文化资料、多年销售记录),必要时申请检测证明物质安全性(如无农残、重金属超标),明确与药用形态的差异。
  3. 模糊地带审慎情形:2023年张家港“酵素话梅”案中,双辛酚丁未列入禁止名录,但通过专家论证确认其与有毒物质结构相似且具危害性,最终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相关人员被追责。这表明,对于既无明确禁用依据、也无广泛食用传统的“新物质”,执法部门会通过“科学论证”机制综合判定,既防止“漏网之鱼”危害安全,也避免因标准模糊导致执法失据。企业应主动提供物质来源、使用历史、检测报告(如毒性阈值、残留量),说明添加量极低且无安全隐患,必要时联合行业协会出具地方传统证明,争取从轻处理。
  结语:在合规与包容间寻找监管最优解
  面对“非食药两用物质”投诉,核心是厘清物质属性与使用场景:明确属于中药材且无传统的,需承担违法后果;有地方传统且安全的,可通过举证豁免;模糊地带的,以安全性和传统习惯为核心争取合规认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优先选择名录内物质,对地方特色原料需提前留存传统食用证据,从源头降低投诉风险。随着监管层面推动“食药两用名录”动态更新,鼓励地方发布区域性特色物质目录,将会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指引,为基层执法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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