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进行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时,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进行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属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委托方应当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含注册转备案凭证持有人)作为委托方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不强制要求包含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