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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市场局答复:关于不同主体保健食品组合包装合规要求

2026-10-30

  主题

  保健食品 组合包装 合规要求

  内容

  上次咨询,邮箱并没有收到回复,所以补充信息再次咨询: A是a公司备案的多种矿物质保健食品,B是b公司备案的多种矿物质保健食品,b公司计划把A、B产品组合成一个组合包装C售卖:

  1、是否允许A、B产品组合成一个预包装食品进行售卖? 组合包装里A、B产品独立包装,但未按预包装食品进行标签标示。

  2、A备案的食用量写的是每日2次,每次3片,B备案的食用量写的是每日1-2次,每次一支,C包装内有7套A+B的产品(A产品3片装1个包装+B产品1支),按保健食品同类营养素食用的限量,C包装产品每日食用1套(A3片+B1支)不会营养素超标,但食用2套则会营养素超标,在包装上除按保健食品规定标注A、B产品各自的标签信息外,同时根据保健食品注意事项提示显著明示此组合产品每日限量食用1套,此组合包装是否合规?包装标签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制定生产工艺规程,按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并连续完成保健食品的全部生产过程,包括原料的前处理和成品的外包装,不得随意更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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