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电话:13241188166
  • 座机:010-56216670
  • 客服1:
  • 客服2: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CFDA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5-11-2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明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2015〕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2013年第7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