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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材料内容要求

2022-11-15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材料应完整,并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注册申请产品应具有充足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科学依据。注册申请人不仅应提供科学依据的来源、目录和全文,还应与产品的配方、工艺等技术要求进行研究比对,并按照申请材料要求,逐项对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进行论证和综述。
  2、试验及研究用样品的来源应清晰、可溯源。样品应经中试及以上规模工艺制备而成,生产车间应建立与所生产样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首次进口注册申请的样品应为在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产品。
  3、提交的论证报告或研究报告等,应提供研究的起止时间、地点、研究目的、方法、依据、过程、结果、结论、部门、研发人或试验人签章等。属委托研究的,还应提供委托研究合同等材料。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为注册申请人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检验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样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出具的自检报告应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试验报告要求。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为注册申请人委托检验的,被委托单位应为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4、研究或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试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注册申请人应长期存档备查,注册申请时可不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必要时,审评机构可组织对研发原始资料进行核查。
  5、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
  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6、收到不予注册的决定后注册申请人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当使用首次申请时的产品名称,提供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加盖注册申请人公章),并提供重新注册申请的理由,针对原不批准意见进行详细的论述和说明,以及与原注册申请材料比对和相关证明材料等,附于申报资料的首页。
  对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关键内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产品研发、补充研发或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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