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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答复:关于尽快制定元宝枫茶贵州省地方标准的的提案

2023-08-22

饶科亮委员:
  现对您提出的第1039号政协提案《关于尽快制定元宝枫茶贵州省地方标准的建议》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元宝枫相关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审批情况
  根据《卫生部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年3月22日,原卫生部已批准元宝枫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可按规定在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利用元宝枫相关其他产品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二、制定元宝枫茶地方标准相关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因此,生产元宝枫茶,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在没有元宝枫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提下, 可向省卫健委申报制定元宝枫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元宝枫相关产品作为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生产审批情况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目前,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申请生产以元宝枫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先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申请注册材料,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批准证书后,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要求,为拟申请以元宝枫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政策宣贯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提升食品安全管控水平,加快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进度,推动相关产品早日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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