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言人
您好,我司是广东省的糕点生产企业,已咨询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回复:广东省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采购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DB551/010-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竹叶粉》的竹叶粉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
请问使用的地方标准《竹叶粉》是否在贵省有标准互认情况,生产出的食品是否可以在贵省进行销售?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一、关于四川省 DBS51/010-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竹叶粉》互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和备案;跨省份互认工作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建议您向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确认。
二、关于使用该竹叶粉生产的糕点在我省销售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生产的预包装糕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青海省依法销售:
(一)采购的竹叶粉符合四川省 DBS51/010-2022 标准,且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有效凭证;
(二)贵司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广东省监管要求;
(三)产品标签符合 GB 7718、GB 28050 等国家标准,标注真实、准确、完整;
(四)我省经营者采购该产品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