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国益生菌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联合工作组将益生菌定义为“当摄入充足的数量时,对宿主产生健康益处的活的微生物”,其定义本身包含对于人体“产生健康益处”的健康效应特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定义、标识、功效及声称要求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6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为规范食品用菌种的安全性管理,目前我委已立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菌种安全性评价程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依法依程序做好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