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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审中心|含芦荟原料保健食品批准情况及监管研发建议

2025-11-11

  近年来,含蒽醌类成分原料的安全性受到关注,芦荟是含有蒽醌类成分的中药之一。1997-2022 年已获批准含芦荟原料的保健食品270余个。芦荟单方产品占比17%;仅含芦荟,不含其他含蒽醌类成分原料的 复方产品占比74.7%;其中,由芦荟及其他含蒽醌类成分的原料(如决明子、大黄、番泻叶、何首乌)组方的复方产品占比25.3%。本文系统地对含芦荟的保健食品的标志性成分标注、配方配伍、保健功能等进行梳理, 对注册及审评过程中芦荟原料使用依据及配方配伍进行了分析。从技术审评及监管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芦荟 原料,尤其是与其他含蒽醌类成分的原料复配时,在保健食品注册审评中的安全性资料及说明书标注建议;食用含蒽醌类成分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仍应该引起关注。

  1、材料与方法

  1.1.数据来源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的保健食品数据信息。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已获批准的含芦荟原料保健食品,本次仅统计首次申报批准产品,不包括延续注册、转让、变更等产品类型。

  1.2.原料筛选及分析

  以产品配方主要原料含“芦荟”为筛选条件,删除重复及已注销注册证书的数据,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获取276 件产品数据,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配方、功能声称、标志性成分等信息。根据产品配方和工艺特点去除辅料后得到主要原料数据,将所得到的数据库通过Microsoft Excel 2019、SPSSModeler18.0软件进行数据挖掘,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芦荟原料保健食品批准情况

  自保健食品实行审批以来,芦荟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具有一定的热度(见图1)。

  经统计,保健功能涉及有助于润肠通便、美容类(包含有助于改善祛黄褐斑、有助于改善痤疮、有助于改善皮肤水份状况3 种功能)、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控制体内脂肪等19 种保健功能。有助于润肠通便功能产品占比55.8%,美容类产品占比25%,其中6.5% 的产品同时申报了上述两个功能。其他25.7% 的产品申报的保健功能包括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维持血脂(胆固醇/ 甘油三酯)健康水平、有助于控制体内脂肪。

  以芦荟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剂型主要为胶囊剂型,占比79%,其中硬胶囊为59%,软胶囊20%,其次是片剂占比7%。所用剂型基本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载,剂型分布情况和保健食品所有产品剂型使用情况基本一致。

  2.2.标志性成分及其标注

  芦荟苷(Aloin)是从芦荟中分离出来的蒽醌衍生物,《中国药典》对芦荟的质量控制以芦荟苷计。芦荟单方产品中,89.4%的产品标注了芦荟苷为标志性成分。仅含芦荟原料、无其他含蒽醌类原料的芦荟复方产品中,标志性成分为芦荟苷的产品比例为67.5%,标志性成分为总蒽醌的产品占比8.3%;含芦荟及其他含蒽醌类原料芦荟复方产品中,标志性成分以芦荟苷标注比例仅为63.3%,以芦荟苷以外的其他蒽醌类化合物标注比例为3.3%,总蒽醌标注比例为25%。其中以芦荟凝胶为原料的产品中仅有1例产品标志性成分中含有芦荟苷。

  2.3.芦荟保健食品配方分析

  从产品批准情况看,276个含芦荟配方产品中,仅含芦荟原料的单方产品47件,由多种原料复配制得的复方产品229 件。芦荟原料使用品种主要为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 Miller), 使用其他品种(如好望角芦荟(Aloe ferox Miller))的产品不足10个,原料基源符合现行2020年《中国药典》要求。原料使用包括原药材(85.9%)、芦荟提取物(9.8%)和芦荟凝胶(4.3%)共3种类型,使用部位主要为芦荟凝胶和芦荟全叶。经统计,芦荟每日食用量均小于1.96g(以原料干品计),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中芦荟的食用量控制在每日2g以下(以原料干品计)的要求。

  2.3.1.产品配方原料分析

  含芦荟原料的229件复方产品中,使用频数≥15的原料有12个,包括决明子、当归、珍珠、火麻仁等中药原料,维生素E、维生素C、等化合物(见表1)。

  2.3.2.配方情况分析

  从产品配方看,与芦荟复配的原料中包含其他单个含蒽醌原料(如:大黄、决明子、番泻叶、何首乌)的产品50件,包含其他两个含蒽醌原料的产品8件;配方中含两个及以上蒽醌类原料的产品数共计58件,总占比21%。选取与芦荟配伍使用频次前17的原料进行关联网络分析,如图2所示。网络图线条粗细与关联频次成正比例关系。可以看出,芦荟与决明子、芦荟与当归、芦荟与珍珠、芦荟与维生素类、芦荟与火麻仁等的二阶关联原料配伍频数高,是常用的配伍配对。

  2.3.3.关联分析

  根据SPSS Modeler18.0软件中Apriori建模,进一步挖掘含芦荟产品中原料配伍关系,设置条件:反映规则普遍性的支持度为8%,反映规则可靠性的置信度为80%,最大前项数为2,反映相关性强弱的提升≥1(提升值通常≥1时具有统计意义),关联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芦荟常与中药决明子、当归、火麻仁、西洋参、红花及维生素化合物搭配使用。

  2.4.含芦荟原料有助于润肠通便功能保健食品配方分析

  经统计,已批准有助于润肠通便功能的复方产品133件,对该功能保健食品复方产品进行配方原料和配伍分析。从表3可以看出,芦荟原料在有助于润肠通便功能产品中出现频率高的原料主要为决明子、当归、火麻仁、西洋参中药类原料。化合物中组方频次较高的是具有营养补充功能的维生素E、维生素C。

  选取与芦荟配伍使用频次前10的原料进行关联网络分析,见图3,结果表明,芦荟与决明子、当归、火麻仁显示关联度强。

  有助于润肠通便功能保健食品配方关联分析条件同2.3.3,关联结果见表4。可以看出,与芦荟常见配伍使用的中药有决明子、火麻仁、当归、西洋参、桃仁。此外,还搭配使用具有营养补充功能的维生素。

  2.5.芦荟原料及含芦荟保健食品中蒽醌成分

  研究芦荟中的蒽醌成分包括大黄素、大黄酚、芦荟大黄素、大黄素-8-β-D-吡喃葡萄糖苷、芦荟苷A和B等,为黄色粉末。芦荟苷A和B在库拉索芦荟药材相对含量分别为18.08%和14.39%。芦荟蒽醌类化合物具有增强免疫力、抗肿瘤、泻下、抗氧化等多种生物活性。

  3、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看芦荟合理使用

  3.1.芦荟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的安全性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产 品注册申报时应提供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具有保健功能的科学依据和具有安全性的科学依据。药理学表明芦荟主要刺激部位为大肠,作用机制为芦荟苷在大肠中被氧化成芦荟大黄素发挥其刺激性泻下作用。天然植物原料虽然被认为是安全的,但是长期大剂量食用可能会产生安全性问题,如芦荟的肝毒性、肾毒性,涉及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安全风险的靶器官主要围绕肠道、肝脏、肾脏及皮肤。随着科学的发展进步,含蒽醌类成分的原料的安全性受到关注,含蒽醌类中药的保健食品安全性也引起人们的重视。

  3.1.1.原料使用情况

  保健食品明确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产品批准情况看,按照目前的要求对于芦荟单方产品(17%)和芦荟与不含蒽醌类成分中药的复配产品(61%)限定了芦荟原料的日食用量,日用量参考《中国药典》的低限剂量,基本能满足产品的安全性要求。但对于芦荟与决明子、番泻叶等含有蒽醌成分中药的配伍使用,提示应当充分关注其长期食用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增加安全性评价内容。

  3.2.芦荟原料在保健食品使用中的质量标准

  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的芦荟品种包括库拉 索芦荟和好望角芦荟。芦荟全叶质量要求应符合QB/T2489-2018《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的规定。《中国药典》将芦荟苷作为质量鉴定的标准物质,规定了芦荟苷含量,库拉索芦荟不得少于16.0%,好望角芦荟不得少于6.0%。芦荟的食用量控制在每日2g以下(以原料干品计)。芦荟凝胶应符合《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芦荟凝胶提取物中芦荟苷的含量≤0.1mg/kg。芦荟提取物因其提取工艺的不同,蒽醌类物质的提取总量或研究的芦荟苷含量有差异。因此,对芦荟提取物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了产品方面的要求外,对原料应有质量标准控制要求。

  3.3.含芦荟原料的保健食品的功效性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中均记载有芦荟特殊的药用功效,中国药典记载芦荟性寒、味苦,归肝、胃、大肠经,有清肝热、通便等功效。现代研究证实其具有凝血、抗菌、抗氧化等作用及泻下、清火、外用治疗烫伤以及美容等药用功能,其功效性也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被挖掘。芦荟作为原料应用于保健食品中,生产出众多具有润肠通便、有助于控制体内脂肪功效的产品。从已批准产品看,含芦荟原料产品的保健功能主要为通便 / 改善胃肠道功能(润肠通便),可见市场对有助于润肠通便产品的需求量较大。

  3.4.建议

  有助于润肠通便类保健食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推动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一是开展上市后评价。在产品延续注册审评中,强化有针对性的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审核,包括含芦荟类产品可能的食用风险设计分析量表,长期食用人群的跟踪观察数据、人群数量和收集的安全指标等内容。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已获批准的含芦荟原料的保健食品做好产品上市后评价工作,重点关注人群食用情况,尤其关注不同年龄段的食用人群和不同食用时间人群的数据。

  二是强化原料源头控制。原料安全是产品安全的基本,原料生产商要做好含蒽醌类成分中药原料及其提取物质量控制标准把控,严把产品源头质量。同时,相关部门应适时补充相关保健食品质量规范要求。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保健食品使用不当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政府部门做好含蒽醌类成分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科普,提示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关注产品说明书不适宜人群及注意事项,科学选用保健食品。同时警示产品安全问题与用量密切相关,需控制食用时间,也尽可能避免药物联用带来的不良反应风险。

  四是强化保健食品监管。保健食品技术标准是监管的基础,相关部门应完善提高保健食品标准,将定期修订和更新审评要点作为一项长期可持续的工作。研发和生产食用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保健食品是研发人员、监督管理部门跟随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持续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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