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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强化剂和新食品原料双属性物质的使用、标识与申报解读

2022-07-07

        有些物品既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又是新食品原料,企业在申报和使用时有很多困惑。事实上作为营养强化剂和新食品原料,其质量规格和使用要求各有不同,为此,我们梳理了一些既属于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分析了使用和标示方法,此类物质该如何申报。
        既是食品营养强化剂又是新食品原料的物质
       例如:DHA、ARA、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和酵母β-葡聚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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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使用与标示
  对于既是食品营养强化剂又是新食品原料的物质来说,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功能来使用并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问答中指出,“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物质,如二十二碳六烯酸、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花生四烯酸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果作为食品原料,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规定。”
  当作为营养强化剂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应当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其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NRV%(无NRV值的无需标识)(特殊膳食可选择性标示NRV%)。其营养成分的标示(包括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等)应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中表1的要求执行。对于表1中没有列出但本标准允许强化的营养物质,其标示顺序应按照GB28050-2011的规定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当作为食品配料标示时,应当标出公告中的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
 
  当某一物质在国内还未被批准,本身既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食品原料,该如何申报?
  新品种在选择申报时,可以根据使用目的、适宜人群、使用范围和用量来决定是申报新食品原料还是营养强化剂。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及《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中指出,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并且规定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申报范围的有: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国家卫健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GB 14880中指出,营养强化剂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在我国,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申报时应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原料与营养强化剂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没有功能、功效,也不在食品中起到工艺作用,只提供营养。一些多糖或寡糖就符合这样的条件,例如第一部分图表所示。
  如果开发用于普通食品,适宜人群较多(譬如除孕期哺乳期妇女、婴幼儿之外的人群均可以,或者不限制),使用范围较广(譬如适用于多类食品),可直接使用且(食)用量不低的,一般属于新食品原料申报范围。而营养强化剂允许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则比较窄,并需要证明工艺必要性和使用效果等。
  另外,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一种物质已经成功申报为营养强化剂,就不可以再申报成为新食品原料了。但相反,如果先申请新食品原料用于普通食品中,之后也有可能被批准成为营养强化剂,例如表中所列的酵母β-葡聚糖。
  新食品原料申报要完成成分分析、卫生学、毒理学安全性评价、风险性评估意见等报告,历经企业答辩、专家评审、补正资料甚至现场核查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非常严格和复杂,成功与否与申报资料标准、规范的准备密切相关,应在申报之前进行预评估,以避免出现多次延期审查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况。在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及实质等同名单中,北京中健天行医药有多款产品获批,有丰富的成功申报经验,会对申报的新食品原料进行全面评估及分析,提供经济、可行、保障的申报方案,欢迎申报企业来电与我们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