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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食品”是否可作为 “普通食品”:原料合规性与跨省流通深度解析

2025-06-12

  地方特色食品与普通食品如何界定?怎样实现合规流通?又如何突破地域限制走向全国市场?这些难题长期困扰食品企业与从业者,成为产业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本文以金花茶、香露兜叶、牛大力、红花苗等国家卫健委公告及审查案例为切入点,从历史沿革、合规认定、跨省流通等方面展开深度分析,为探索地方特色食品合规化与市场化发展路径提供借鉴。
  一、“地方特色食品”的历史沿革与定义
  1.法规空白期(2019年前)
  2013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仅对“传统食用”与“新食品原料”进行区分,尚未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形成明确的定义与管理规范。面对市场中诸多关于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的咨询需求,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发布《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问题的解答提供了参考依据,但仍未对地方特色食品给出清晰界定。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首次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权力。该条款明确针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领域,这标志着国家在地方特色食品标准化管理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不过此时对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定义依然处于模糊状态。
  2.2019年556号文的核心突破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这是首次在国家级文件中明确定义“地方特色食品”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家卫健委首次且至今有效的“地方特色食品”官方定义出处,该定义成为后续所有地方标准制定的法定基础‌,其提出的“30年传统食用习惯”、“地域关联性”、“标准覆盖缺口”等核心要素,已成为行业监管和司法判定的统一标尺。
  3.后续文件的沿用与细化
  2024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重申556号文定义,并新增跨省互认机制,提出:各地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纳或认可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鼓励有相似饮食习惯、地域特色、风险管理需求的省份探索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一机制的实施,解决了地方特色食品"走出去"的标准化难题,地方特色食品可在更大市场范围内流通,为具有历史传承的地方特色食品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截至2025年6月,安徽(2024年)、广西(2022年)、贵州(2024年)、黑龙江(2025年)已制定发布了跨省标准互认专项文件,进一步推动了地方特色食品的跨区域发展。
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成功案例
  2024年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其2024年第7号公告中提出,决定广西区内企业执行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三七花》(DBS53/ 023-2017)、《干制三七茎叶》(DBS53/ 024-2017)、《三七须根》(DBS53/ 029-2020),成为全国首个实现“等同采纳”外省标准的省份。
  二“地方特色食品”作为“普通食品”的合规性分析
  在地方特色食品的合规体系中,中药材品种的使用具有显著特殊性,需结合法规标准与实际应用场景进行精准判定。
  (一)中药材品种使用的核心合规规则
  1.药食同源目录内品种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药食同源”目录中的中药材(如山楂、枸杞),可直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无需额外审批。
  2.地方特色审批品种
  未列入药食同源目录,但在特定区域存在传统食用历史的中药材,需经省级政府严格评估、审批后,方可纳入地方特色食品原料管理。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24年12月发布《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第一批)》(2024年第12号),明确合规使用范围。
  3.使用边界与风险管控
  中药材作为食品原料存在严格限制。以人参为例,仅允许5年及以下人工种植品种用于食品生产,野生或超龄人参严禁使用;同时,人参在普通食品中的 食用量需控制在≤3克/天,且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企业违规使用未获批药材或超出规定范围,将面临产品召回、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二)不同标准情形下的合规判定
  1.有对应标准情况
  若有国家标准,直接执行。像金花茶(叶),2010年被卫健委批准为新食品原料,若生产金花茶茶叶制品,需遵循公告标准即可。若仅有地方标准,符合标准后可在本地作为普通食品。例如被国家卫健委终止审查,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的金花茶花朵,广西颁布DBS45/069-2020《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金花茶花》,在广西当地,符合此标准的金花茶花朵制品,能作为普通食品在本地市场流通。
  2.无对应标准情况
  既无国标也无地标时,需向国家卫健委申报。以我司助企申报的牛大力为例,它在海南有悠久食用历史,属于地方特色食品,材料上报国家卫健委,经审核后国家卫健委给出终止审查决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此后牛大力可依规作为普通食品在海南市场流通。另外,梁河滇皂荚也符合这种情况。
  3.新食品原料情形
  当地方特色食品属于新食品原料,需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申报。比如我司助企申报的红花苗,在我国多省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从西汉张骞出使西域带回中原后,已有2100年的栽培和食用历史,作为新食品原料申报,国家卫健委经审查仅四个月便获得审查结论,建议终止审查,按照叶菜类蔬菜标准管理,成为合法的普通食品原料。另外,甜叶菊也符合这种情况。
  综上可见,地方特色食品作为普通食品的合规性判定,核心在于标准适配与申报的精准把握。当面临无国家标准或需作为新食品原料应用时,向国家卫健委申报是突破合规瓶颈的关键环节。无论是牛大力通过申报在海南实现合法流通,还是红花苗经审查明确按蔬菜管理,均表明申报机制是衔接地方特色食品与普通食品市场的重要桥梁。企业需高度重视申报的规范性,主动对接国家卫健委审查要求,以政策为导向完善原料安全性论证与标准适配,从而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从地域特产向全国性合规商品的转化。
  三、“地方特色食品”作为“普通食品”的跨省流通解析
  1.政策突破与互认机制
  在2024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发布前,地方特色食品因各地标准不统一,跨省流通极为困难。比如铁皮石斛花和铁皮石斛叶,国家卫健委做出终止审查结论,建议按地方特色食品管理,广西及福建出台相应地方标准,但在标准互认机制不完善时,即使符合广西或福建标准,在其他省份也难以流通。
  随着互认机制推行,各省可科学论证后互认地方标准。比如2024年广西公告区内企业可执行云南省《干制三七花》(DBS53/ 023-2017)等标准,使得云南的三七花产品能以普通食品身份在广西市场流通 。
  2.政策壁垒与破局曙光
  从政策视角审视地方特色食品的跨省流通,标准统一与互认机制已成为核心矛盾点:一方面,现行“无互认公告不得采用外省标准”的规则,虽有效规避了食品安全风险、规范了市场秩序,但也形成区域流通壁垒,白木香叶的流通困境便是典型例证——广东省虽已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沉香叶》(DBS44/011-2018),但因浙江省未建立对应标准且无互认协议,即便产品符合广东标准,仍无法进入浙江市场。

  不过,香露兜叶的流通案例则揭示出政策松动的新趋势。2023年广东省曾以“缺乏食用历史”为由,禁止香露兜叶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次年政策转向,允许企业采购符合海南省DBS46/004-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露兜叶(粉)》的原料,体现出地方政府对特色食品原料态度的动态调整,从“一刀切限制”向“合规性接纳”转变。在广西,同样未将香露兜叶纳入地方特色食品管理,但明确允许在海南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的香露兜叶制品(如斑斓粉)在本地经营性使用或直接食用,为跨区域流通提供了新的实践范例。
  上述案例表明,在全国性标准互认体系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已在标准适用地合法生产的产品,在部分地区可突破传统壁垒实现有限流通,但生产加工环节仍严格受当地标准约束,这或许会成为地方特色食品流通的一个重要趋势。一方面,各地政府对于地方特色食品的态度逐渐从保守转向灵活,开始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更多促进地方特色食品流通的方式。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于地方特色食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这促使政府和企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以满足市场需求。
  展望未来,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政策的战略引领下,地方特色食品跨省流通领域或将迎来系统性变革机遇,各地有望通过建立“标准互认白名单”制度打破区域壁垒,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实现全国化市场拓展。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前瞻性布局,抓住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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