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企业文化
资质荣誉
团队风采
合作伙伴
业务领域
保健食品
新食品原料
特医食品
食品添加剂
化妆品新原料
食品认证
临床评价
批文转让
研发中心
研究机构
产品研发
专家论证
研究答疑
文献发表
生产基地
企标备案
SC认证
小试中试
贴牌加工
动态核查
原料智库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行业资讯
科普园地
审评动态
联系我们
新食品原料
申报流程
政策法规
经验分享
原料目录
联系我们
电话:13241188166
座机:010-56216670
客服1:
客服2:
当前位置:
主页
>
业务领域
>
新食品原料
>
经验分享
>
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情况解析
2022-07-18
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新食品原料审查和批准共涉4类情形:“延期再审”、“建议不批准”、“终止审查”和“建议批准”。
Q1: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普通食品?
未列入药典的物品,省辖区30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
列入药典的物品,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
食物中天然存在含量比较高的食物成分。
普通食品经简单物理工艺制成的物品。
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7号公告)
Q2: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实质等同的判定是个案评估的过程。通常来说,原料来源于普通食品,经物理提纯工艺,营养成分或活性成分提高或浓缩了一定的倍数,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实质等同。
Q3: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与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
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会被判定为与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
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
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
Q4: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还有哪些?
可按照现有标准或法规执行的,也将终止审查。例如,终止审查的“大豆低聚糖”属于已有国家标准,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按大豆低聚糖标准(GB/T22491-2008)有关内容执行。
新食品原料申报
要完成成分分析、卫生学、毒理学安全性评价、风险性评估意见等报告,历经企业答辩、专家评审、补正资料甚至现场核查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非常严格和复杂,成功与否与申报资料标准、规范的准备密切相关,应在申报之前进行预评估,以避免出现多次延期审查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况。在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及实质等同名单中,北京中健天行医药有多款产品获批,有丰富的成功申报经验,会对申报的新食品原料进行全面评估及分析,提供经济、可行、保障的申报方案,欢迎申报企业来电与我们交流!